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后,保全费和公告费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此时原告作为“败诉方”需承担已发生的保全费和公告费。例如,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其申请保全的财产未被实际查封或未造成被告损失,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例外情形:被告过错或特殊约定
- 被告过错导致保全:若保全措施因被告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必要,且二审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如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分担部分费用。
- 合同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方式,或法律对特定案件类型(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特殊规定,可能突破一般原则。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被告违约,原告可主张由被告承担。
实务操作建议
- 及时申请退费:若保全措施未实际执行(如未查封财产),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退还部分保全费;公告费因已实际发生,通常不予退还。
- 二审中主张费用分担:在二审答辩或上诉中,若发现被告存在过错或符合例外情形,应明确提出费用分担请求,并提交证据(如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合同条款等)。
- 执行阶段申请:若二审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可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在执行分配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合理费用。
总结:二审驳回起诉后,保全费和公告费一般由原告承担,但若被告存在过错或符合法律特别规定,可主张由被告分担。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在二审或执行阶段积极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