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5月8日召开业绩会 网络远程方式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程序规定-柴传程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捷佳伟创5月8日以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实践来看,该方式本身并不违反信息披露程序规定,但需确保会议内容、参与人员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合法性分析

  1. 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旨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业绩说明会的具体召开形式,因此,无论是现场召开还是网络远程方式,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未对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形式作出限制性规定,而是更注重会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2. 实践操作中的合规性:

    • 在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选择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以便更广泛地覆盖投资者群体,提高沟通效率。这种方式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并视为一种合规且有效的信息披露方式。
    • 捷佳伟创选择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且接待人员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关键人员,显示了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重视,也符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

二、信息披露程序的关键要素

  1. 会议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 上市公司在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捷佳伟创在业绩说明会上就公司研发碳化硅相关设备等问题进行了回复,这些回复应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捷佳伟创在业绩说明会后及时发布了公告,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3. 参与人员的合规性:

    • 业绩说明会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部门负责人,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 捷佳伟创的业绩说明会接待人员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符合参与人员的合规性要求。

三、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法律建议

  1. 网络远程方式的优势与挑战:

    • 网络远程方式具有覆盖范围广、沟通效率高等优势,但也可能面临网络安全、信息泄露等挑战。上市公司在选择这种方式时,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会议内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对投资者的启示:

    • 投资者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以便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 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持警惕。
  3.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 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在选择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形式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以提高沟通效率。
    •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会议时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