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退市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ST清越和元道通信因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强制退市、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等多重法律后果。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根据具体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下从法律责任类型、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及行业警示等角度展开分析。

一、行政责任:罚款与市场禁入

  1. 对上市公司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181条,欺诈发行股票的,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新闻中,ST清越被拟罚款1.7288亿元,元道通信被拟罚款2.3884亿元,均符合该条款的处罚幅度(假设两公司募集资金规模与罚款比例匹配)。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81条、第197条(信息披露违法罚款50万-1000万元,情节严重可更高)。

  2. 对责任人员的罚款与禁入

    • ST清越4名责任人员合计被罚3300万元,并采取4—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元道通信3名责任人员合计被罚1800万元,并采取5年禁入措施。
    •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221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200万元罚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5条(根据违法情节设定禁入年限)。

二、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若欺诈发行行为涉及虚构财务数据、伪造文件等情节,可能触犯《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 量刑标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新闻关联:目前新闻未披露刑事立案信息,但若证监会调查发现犯罪线索,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民事责任:投资者索赔与先行赔付

  1. 投资者索赔权利
    根据《证券法》第85条,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起诉,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
    案例参考:A股历史上已有康美药业、泽达易盛等欺诈发行案中投资者获赔的先例。

  2. 先行赔付机制

    • ST清越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实际控制人高裕弟已声明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补偿适格投资者损失。这是A股史上第六单先行赔付,体现了监管层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
    •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93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

四、强制退市:交易所依法启动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违法”情形的,交易所将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新闻中,ST清越(科创板)、元道通信(创业板)均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已启动。
流程要点:

  1.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3. 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并公告;
  4. 进入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后摘牌。

五、中介机构责任:连带赔偿与行政处罚

新闻提及证监会正在调查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若主承销商、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如未发现财务造假),可能面临:

  1. 行政责任: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证券法》第213条);
  2. 民事责任: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
    案例参考:在康美药业案中,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24.59亿元连带赔偿责任。

六、行业警示与预防措施

  1. 对上市公司的警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强制退市”的全方位打击,切勿心存侥幸。
  2. 对中介机构的警示:需严格履行“看门人”职责,否则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及声誉损失。
  3. 对投资者的建议: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监管处罚信息,谨慎投资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若因虚假陈述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总结:ST清越和元道通信的案例再次表明,资本市场对欺诈发行“零容忍”。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投资者需增强风险意识。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