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事业编制的人是否可以做法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身份以及他们想要担任法人的社会组织类型。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事业编制人员中,若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例如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那么他们担任法人的情况将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对于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
- 如果事业编制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需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如《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这些通知通常对公务员兼任社会职务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
- 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对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也不能兼任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然而,如果事业编制人员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例如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不属于党政机关序列的人员),那么他们担任法人的情况可能不受上述限制。但具体是否可以担任法人,还需要根据该事业单位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组织的章程来确定。
总结:
-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
- 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法人的情况可能不受上述严格限制,但具体还需根据相关规定和章程来确定。
因此,如果您是事业编制人员,并考虑担任某个社会组织的法人,建议您先明确自己的身份,并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该社会组织的章程,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规定。如有必要,也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