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费景区摔伤,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看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
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包括免费开放的景区)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景区因管理疏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修复危险设施、未及时清理障碍物等)导致游客摔伤,景区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
游客自身存在过错
若游客因自身原因(如故意违反警示标志、未注意路况、酒后游玩等)导致摔伤,景区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
第三方原因导致摔伤
若摔伤由第三方(如其他游客、景区外车辆)造成,责任需根据具体情节划分。例如:
建议行动:
提示:免费景区并非“免责景区”,其安全保障义务与收费景区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