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假释是什么意思-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以下是对假释的详细解释:

一、假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条件

  1. 执行刑期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 悔改表现条件:

    •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表现。
  3. 无再犯罪危险条件:

    • 犯罪分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即犯罪分子在假释后不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不会造成新的危害。
  4. 特殊情况:

    • 如果有特殊情况,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假释的禁止情形

  1. 累犯:

    •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不得假释。
  2. 特定严重犯罪: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四、假释的考验期及后果

  1. 考验期: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 考验期内的管理:

    •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 考验期满的后果:

    • 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4. 考验期内撤销假释的情形:

    •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举例说明:假设某犯罪分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即七年以上),同时经评估认为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那么该犯罪分子就有可能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即八年),在考验期内,如果该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或违反相关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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