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迁入设区市后,农村承包地和自留田的处置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若迁入设区市后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您迁入设区市后未将户籍迁出,或虽迁出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则您仍享有原承包地的经营权,可继续耕种或依法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自留田作为承包地的补充,处置方式与承包地一致。
若迁入设区市后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若您将户籍迁入设区市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或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原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和自留田。但需注意: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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