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迁入设区市 农村承包地和自留田如何处置-江克松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房产纠纷

农村居民迁入设区市后,农村承包地和自留田的处置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若迁入设区市后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您迁入设区市后未将户籍迁出,或虽迁出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则您仍享有原承包地的经营权,可继续耕种或依法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自留田作为承包地的补充,处置方式与承包地一致。

  2. 若迁入设区市后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若您将户籍迁入设区市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或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原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和自留田。但需注意:

    • 收回程序: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 补偿权益: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您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若未被征收,集体收回土地后可能通过调整分配给其他成员,您一般无权主张补偿。
    • 例外情形:若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了“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承包期可长达50年,迁入城市后仍可继续承包至期满。

建议:

  • 迁入城市前,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承包地和自留田的流转或处置方式,避免纠纷。
  • 若集体强行收回土地,可要求其出示合法依据,并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