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有那些-张莉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案由主要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和行政赔偿类案件三大类。以下是对这三类案由的详细解释和归纳: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

作为类案件案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诉讼案由。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1. 行政管理范围:指行政主体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如公安、资源、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对于宽泛的管理领域,可以进一步细化,例如将“公安行政管理”细化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

  2.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表现形式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均统一归类于相应的行为种类。

举例: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案由为“工商行政处罚”;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则案由为“公安行政处罚(拘留)”。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

不作为类案件案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未依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其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引发的诉讼案由。其构成要素包括“诉”(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主体名称以及具体的行政职责。

举例:若公民对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不服提起诉讼,则案由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

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法要求赔偿所引发的诉讼案由。其案由确定方法根据提起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举例:若一起工商行政赔偿案件,案由可确定为“工商行政赔偿”。

  1.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时,案由结构为“行政赔偿 + 损害行为类型”。

举例:若某公安机关违法使用警械致人伤害,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案由为“行政赔偿(违法使用警械)”。

补充说明

  • 案由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应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 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对于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酌情确定案由,如使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等概括性表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简洁地确定案由,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