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原则 生物医学新技术界定行为如何定性-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医疗纠纷

结论概述:卫健委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界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技术的个性化程度、治疗罕见病的需求以及是否已纳入相关清单等因素进行定性。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多个角度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界定行为进行详细分析。

  1. 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

    • 自主界定与审批范围:在临床研究阶段,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参照《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对拟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属性进行自主界定。在临床转化应用阶段,只有已列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且满足特定要求的技术,才纳入审批范围。这些要求包括个性化程度高、国内尚没有使用同类机制原理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用于治疗罕见病且国内尚没有使用同类机制原理、针对相同适应症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 与医疗器械的区分:对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义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开展注册工作,不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这一规定明确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与医疗器械的界限,避免了管理上的混淆。
  2. “清单式”管理的考虑:

    • 技术迭代与不确定性:生物医学新技术迭代速度快,影响技术发展的因素众多,未来是以药品、医疗器械还是以医疗技术转化应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通过“清单式”管理,能够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提供清晰的技术界定参考,指导其自主对拟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属性进行界定,提高备案效率和质量。
    • 统筹发展与安全:“清单式”管理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思路,既支持生物医学新技术创新发展,又通过明确纳入原则守住安全和伦理底线。这有助于确保生物医学新技术在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3. 临床研究机构与发起机构的责任:

    • 备案与审批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应按照《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通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备案或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起机构应配合研究机构提供新技术受试物并保证其质量安全,同时加强利益冲突管理,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
    • 受试者权益保护:发起机构和研究机构应主动维护受试者生命健康、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权益。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医疗公平,按照研究方案纳入与排除标准开展受试者招募和入组,稳妥推进研究,及时控制和处置研究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 法律后果与监管措施:

    • 数据造假行为的严惩:临床研究的数据质量是支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核心基础。发起机构、研究机构应高度重视研究数据质量,确保临床研究结果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数据造假等行为,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 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起机构、研究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对临床研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通报。这有助于确保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对公众的启示:

  • 了解法规要求:公众应了解《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明确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界定标准和审批流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相关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关注受试者权益:在参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时,公众应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确保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应积极配合研究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共同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 理性看待新技术:面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公众应保持理性态度,既不过度恐慌也不盲目乐观。应充分了解新技术的原理、风险和效果等信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明智的选择。

如有任何关于生物医学新技术界定行为或相关法律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