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是怎么说的-江克松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条款解析与实务要点:

  1. 发包主体资格

    • 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实践中常见村委会代行职能)。
    • 村内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如自然村或生产队)。
    • 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包(如“四荒地”等)。
  2. 所有权保护原则

    • 发包行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例如:村委会发包村内小组土地时,仍需尊重该小组的土地所有权,不得通过发包将土地权属转移至村集体。
  3. 实务风险提示

    • 发包主体不适格:若发包方非法定主体(如个人、未依法设立的合作社),可能导致承包合同无效。
    • 越权发包:村民小组未经授权将土地发包给村外主体,可能引发纠纷。
    • 权属争议:发包前需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如“飞地”“插花地”)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常见问题延伸:

  • 承包方资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外嫁女、入赘婿的资格认定需结合地方政策)。
  • 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承包期届满后继续承包的,需重新签订合同或备案。

若您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权属争议或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可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我将结合法条与实务案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