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鉴定轻伤二级标准是什么-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的伤害,具体包含以下一些常见情形:

  1. 头面部损伤
    • 面部损伤: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等。
    • 眼部损伤: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黏膜破损、舌损伤等。
  2. 听器听力损伤
    • 听力受损,如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力检查一侧耳廓听力减退达41dBHL等。
  3. 颈部损伤
    •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等。
  4. 胸部损伤
    •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血胸、气胸以及血气胸经抽吸、引流后仍有残留液,胸膜粘连;肺挫伤;胸腔积血、积气等。
  5. 腹部损伤
    •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肝、脾包膜下单个出血斑面积0.6cm²以上,或者两处以上面积累计1.0cm²以上;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血肿,边界清,最大径0.6cm以上;胰腺包膜下血肿;膀胱挫伤;尿道挫伤等。
  6. 脊柱四肢损伤
    •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四肢重要血管破裂;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等。
  7. 手损伤
    •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
  8. 体表损伤
    •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皮肤缺损6.0cm²以上等。

在实际的伤害鉴定中,鉴定机构会由专业的鉴定人员依据上述标准,结合伤者的具体伤情、医学检查报告等多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如果你有涉及伤害鉴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因伤害引发的纠纷等,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