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周叶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知识产权

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商标的状态以及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和理由,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针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其中也隐含了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类似情形(尽管严格意义上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不同,但在此阶段对商标的挑战具有相似性,且若异议成功则商标不会被注册,也就无需后续无效宣告)。不过,若从更精确的无效宣告程序出发,对于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才是直接对应程序。但针对初步审定公告期,重点在于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注册,若错过此阶段,则需待商标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
    • 特殊说明:此阶段更多是通过异议程序阻止商标注册,若商标最终注册成功,则后续可进入针对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2. 针对已注册的商标: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计算公式(若需量化时间限制):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最晚时间 = 商标注册日期 + 5年(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除外,无时间限制)。
    • 举例:若某商标于2020年1月1日注册成功,非恶意注册情况下,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最晚需在2025年1月1日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 针对违反绝对理由(如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等)的已注册商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情形下,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没有五年限制,即任何时候发现均可提出。

法律建议与后果分析:

  • 及时行动:若认为某商标侵犯了您的在先权利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尽快行动,特别是针对已注册商标,需注意五年期限的限制(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情形除外)。
  • 证据收集:在提出无效宣告前,应充分收集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 专业咨询: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规则,建议在进行前咨询专业律师,以提高成功率并降低风险。

总结: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商标的状态及提起无效宣告的理由。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主要通过异议程序阻止注册;针对已注册商标,则需根据具体情形在五年内(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除外)或任何时候(违反绝对理由时)提出无效宣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