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担任监护人是否必须是该人无子女”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案例来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顺序的。具体来说,第一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如果前两顺序都没有合适的人选,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被监护人无子女时,社区或其他组织才能担任监护人。实际上,如果子女存在但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子女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子女虐待被监护人等),或者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或其他组织在经过相关程序同意后,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石某为智力残疾四级,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已故,且无近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石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经过与区民政局协商,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最终被指定为石某的监护人。这个案例就很好地说明了,即使被监护人原本有子女(但在此案例中子女情况未知且未履行监护职责),在特定情况下,社区或其他组织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综上所述,社区担任监护人并不必须是被监护人无子女。关键在于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定监护人的履行能力。如果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那么社区或其他组织在经过相关程序同意后,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