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需包含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核心条款,原结婚证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交回婚姻登记机关。以下是具体说明: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双方需明确表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 子女抚养条款: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安排等。例如,可约定“子女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 财产分割条款:需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例如,“夫妻共同房产位于XX市XX区,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乙方50万元”。
- 债务处理条款: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如“夫妻共同贷款100万元,由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
- 其他约定:如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如有)。
原结婚证的处理
- 交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携带原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并注销结婚证,同时颁发离婚证。
- 若结婚证丢失:需先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婚姻登记证明,再办理离婚手续。
注意事项
- 协议需双方签字:离婚协议书需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且需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签字确认。
- 协议生效条件:离婚协议书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任何一方可反悔。
- 协议内容合法:不得约定限制再婚、剥夺子女抚养权等违法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离婚协议书涉及重大权益,建议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起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审核或协助起草,以确保条款合法、明确,避免后续纠纷。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