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税款”,指的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各类法定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税款的法定性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本罪中的“税款”必须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征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国家税收。非法定税种(如地方违规收费)或已免征、减征的税款,不属于本罪范畴。
税款的应征性
“应征”是核心要件,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已启动征税程序(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等),但因行为人徇私舞弊导致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若税款尚未进入应征程序(如未申报的税款),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涉及其他渎职犯罪。
税款的现实性
税款需已实际产生且可计算,包括纳税人已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已核定但未收缴的税款。若因纳税人隐瞒收入导致税款流失,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隐瞒事实来判断是否构成共犯。
实务要点:
如有具体案件或税款类型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