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中先得到消息脱身的投资人怎么处理-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经济纠纷

在非吸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若存在先得到消息并脱身的投资人,这类投资人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其具体行为、角色及法律后果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双重身份投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非吸案中,双重身份投资人通常指的是那些既是投资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个人。这类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复杂,可能同时涉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属性。

  1. 被害人属性:如果投资人在投资时并不知晓该吸收存款行为的非法性,且其财产权确实受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那么他们应被视为被害人,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2. 犯罪嫌疑人属性:如果投资人在投资后,意识到该行为的非法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如通过发展“下家”、扩大非法集资规模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那么他们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或共犯。

二、先得到消息脱身的投资人的处理

对于先得到消息并脱身的投资人,其处理方式需根据以下因素来综合判断:

  1. 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 如果投资人在脱身前并未意识到该吸收存款行为的非法性,且没有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那么他们可能不构成犯罪,应被视为被害人。
    • 如果投资人在脱身前已经意识到该行为的非法性,并采取了积极措施(如发展“下家”、扩大集资规模等)来获取非法利益,那么他们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是否获得经济利益:

    • 如果投资人在脱身前并未因非法集资活动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帮助集资活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他们可能不构成犯罪。
    • 如果投资人在脱身前因非法集资活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利益,且这些利益与其帮助集资活动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那么他们可能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3. 吸收存款与自己投入存款的数额比较:

    • 如果投资人吸收的存款金额远低于自己投入的金额,且没有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那么他们可能不构成犯罪,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退赔等方式进行惩戒。
    • 如果投资人吸收的存款金额与自己投入的金额相当或更多,且积极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那么他们可能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处理建议

  1. 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先得到消息脱身的投资人,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获得经济利益以及吸收存款与自己投入存款的数额比较等情况。

  2.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司法机关应依法对投资人进行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投资人,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构成犯罪的投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3. 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在处理非吸案时,司法机关应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尽可能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追缴到案的资产,应依法执行并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四、案例参考

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的被告人刘必安等十六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例,该案中部分被告人因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而被依法严惩。这表明,在非吸案中,对于先得到消息脱身的投资人,如果其积极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并获取了非法利益,那么他们同样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对于非吸案中先得到消息脱身的投资人,其处理方式需根据其具体行为、角色及法律后果来综合判断。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以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