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动物繁殖罪立案标准-刘鑫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侵权纠纷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以“破坏动物繁殖罪”命名的罪名,但根据破坏动物繁殖行为的具体情形,可能涉及以下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立案标准
    • 一般情形:只要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立案侦查。
    • 情节严重:
      •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例如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特定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只数等。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多种犯罪情节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影响野外种群数量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造成生态破坏或者相关物种灭绝危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
      •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数倍的。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影响野外种群数量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造成生态破坏或者相关物种灭绝危险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立案标准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禁渔区、禁渔期是为了保护特定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而设定的特定区域和时间段,在此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如电鱼机、炸鱼工具等)或方法(如毒鱼、绝户网捕捞等)捕捞水产品,会严重破坏水生生物的繁殖和生存环境,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犯罪。
    •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捕捞水产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多次捕捞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对水产资源的破坏具有持续性;以营利为目的则体现了行为人将捕捞水产品作为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对水产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与在禁渔期的情况类似,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会直接破坏该区域内的水生生物繁殖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和质量,达到一定情节就应立案。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禁渔期是水生生物繁殖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会对水生生物的繁殖造成极大危害,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应立案侦查。

非法狩猎罪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立案标准
    •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数量是衡量非法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达到二十只以上表明行为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禁猎区和禁猎期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殖环境而设定的,使用禁用工具(如猎夹、猎套等)和方法(如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狩猎,会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殖条件,符合此情形应立案。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例如非法狩猎行为导致野生动物死亡数量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情形,也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

如果你有涉及破坏动物繁殖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应对等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