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询问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否还有效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制定,旨在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以及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定义,即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同时,条例也详细阐述了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勘定后的公布方式、实地位置的标志物、界桩的管理与保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具体来说,条例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对于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因此,从条例的施行日期以及其内容来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目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重要法规。如果您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