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门危险货物驳载通知书依据的法条是哪条-王进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危险货物驳载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赋予应急管理部门(含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包括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现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泄漏、超载、包装破损等),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据此条款发出驳载通知书,强制要求将货物转移至安全载体,以消除事故风险。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该条款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特殊性,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设备。若运输工具不符合安全要求(如未配备应急处理器材、未悬挂警示标志等),或存在非法运输行为(如未取得许可、超范围运输等),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据此条款直接扣押货物,并责令通过合法驳载方式完成转运,同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实务延伸:

  • 驳载通知书的发出通常需满足两个条件:存在现实危险(如货物泄漏可能引发爆炸、污染)及运输工具不符合安全标准(如车辆未安装防火罩、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
  • 若相对人拒不执行驳载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采取代履行措施(如委托第三方完成驳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驳载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装卸作业安全距离、应急措施、人员防护等规定,避免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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