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上门女婿老家分到地了,来女方家又有给地了,这样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的分配和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通常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来确定的。这种资格的认定,一般会考虑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
对于上门女婿的情况,如果其已经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并且在该小组有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以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那么他就应当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分配。
关于您提到的“老家分到地了,来女方家又有给地了”的情况,这并不直接决定上门女婿在女方家是否享有土地分配和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关键在于他是否已经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所在的村民小组,并且在该小组有承包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满足这些条件,那么他在女方家享有土地分配和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就是合法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婚姻状况(如上门女婿、外嫁女等)为由,侵害妇女或男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法院判决支持上门女婿家庭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先例。例如,在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认定了上门女婿家庭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支持了其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门女婿在老家分到地了,来女方家又有给地了,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合法享有土地分配和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关键在于他是否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上门女婿已经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所在的村民小组,并且在该小组有承包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么他就有权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分配,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