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密国家秘密立案标准是-冯霖霖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

  1. 主体与行为性质
    本罪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性质为过失泄露(非故意),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超出限定范围接触。

  2. 立案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
    •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
    •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
    • 通过媒体、网络等公开渠道传播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社会恐慌、损害国家利益等);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多次泄露、泄露后未及时补救导致损失扩大等)。
  3. “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数量标准外,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泄露内容的敏感程度(如涉及国防、外交、经济安全等核心领域);
    • 泄露手段(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黑客攻击等);
    • 后果严重性(如导致国家安全利益受损、引发国际纠纷等);
    • 行为人主观恶性(如是否明知故犯、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
  4.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过失泄露与故意泄露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

    • 故意泄露: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泄露国家秘密,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立案标准更低,如泄露1项绝密级即可能追诉);
    • 过失泄露: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泄露内容、手段、后果等细节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更多信息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