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实现,也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不利影响。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执分离首尾难顾:
- 在离婚诉讼中,部分法院对探视权的裁判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导致双方在权利行使模式上容易产生分歧。
- 即便裁判文书中明确了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但由于探视权行使周期长,生活环境变化大,依据生效文书执行的现实基础逐渐丧失,可行性降低。
子女意愿虚实难辨:
- 抚养权人可能将探视权人无法成功探视子女的原因归咎于子女的主观意愿,而实际上可能是抚养权人设置了障碍。
- 子女与抚养权人长期共同生活,可能受情感偏向影响,对探视权人产生抵触心理,使得执行陷入僵局。
惩戒标准尺度难控:
- 探视权行使状况易受夫妻双方离婚后关系影响,部分抚养权人可能将探视权作为惩罚、谋利工具。
- 法律虽规定可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抚养权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因其与子女之间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贸然惩戒可能严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
对策建议
提高履行效能:
- 制定个性化探视方案:从最有利于子女利益、遵循子女意愿角度出发,针对家庭实际情况及生活环境变化情况,制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包括权利行使频次、探望方式、地点等内容,并对生活环境变化后的方案也予以约定。
- 增强调解、执行和解的运用: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分歧,提高履行可行性。
- 借助科技手段:探索电话、在线视频等多样化、弹性探视方式,减少资金、距离、交通等对探视的不利影响。
形成联动合力:
- 强化跨部门协作:与民政、妇联、社区、学校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全面了解家庭情况、未成年人成长状况,整合各方资源,从源头消弭、化解探视权之争背后的家庭深层矛盾纠纷。
- 动员亲属、朋友参与:加强与当事人亲属、朋友的沟通配合,动员他们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接受度。
- 加强心理疏导:联合儿童心理专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减少父母之间的矛盾对子女的不良影响。
坚持惩教并重:
- 加强审执对接:在案件审理、裁判及执行过程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疏导、劝解等柔性手段,释明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强化宣传教育:在立审执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探视观念及法治意识。
- 适时采取惩戒措施:对于拒不配合履行的当事人,在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必要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探视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提高履行效能、形成联动合力以及坚持惩教并重等策略,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探视权人的权利实现,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