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与建议权:

    •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是保障他们安全作业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欺骗。例如,在矿山、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员工应知晓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及其防护措施。
    •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积极考虑,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 从业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时,有权进行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一权利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的监督积极性,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问题,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不得因员工的正当批评、检举或控告行为而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3. 拒绝权与紧急避险权:

    • 拒绝权:在面临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坚决拒绝执行。此外,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也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紧急避险权:当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可以不经批准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同样不得因此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 获得赔偿权: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他们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意味着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可以并行不悖,为从业人员提供双重的保障。例如,若因企业设备故障导致员工受伤,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向企业主张民事赔偿。
  5.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其在作业过程中的个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合格、适用有效,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6.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 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这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举措。例如,新员工入职时,企业应组织安全培训,使其了解作业环境中的潜在危险及应对措施。

至于义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 遵章守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接受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报告隐患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明确赋予从业人员一系列人身保障权利,并规定相应的义务,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