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想申请执行股东,一般需先确定股东是否满足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满足条件后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而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以下是详细说明:
确定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分析: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仅缴纳了20万元。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的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分析:假设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将缴纳的出资30万元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转回自己账户。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B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抽逃的30万元出资用于偿还债务。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分析:股东C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4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便将股权转让给股东D。若公司此时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C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4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分析:若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E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如公司资金与股东个人资金频繁混用、公司账目与股东个人账目不分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E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流程
- 准备申请材料
-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申请追加的股东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即申请追加某股东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股东符合上述可被追加的情形及相关证据)。
- 证据材料:根据不同的追加情形提供相应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财务报表等,以证明股东存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 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院。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或进行听证。
- 法院审查与裁定
- 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如果裁定追加,股东就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如果裁定不予追加,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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