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处罚依据-杨文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未开具发票的处罚依据,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开具发票的基本义务。

若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还将予以没收。

此外,如果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也想提醒您,对于首次发生此类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可能不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税务机关在执法时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度。

最后,如果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这将被视为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建议您在经营活动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