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是什么-周国志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这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严格规定的流程。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出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二、提请主体与裁定机关

  1.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并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2.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同样由监狱提出建议,但需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再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会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且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四、具体程序

  1. 提请准备:

    • 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会集体研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提出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
    • 该建议需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再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2. 材料报送:

    • 监区或直属分监区在提请减刑、假释时,需报送一系列材料,包括《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相关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3. 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等。
    •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请条件,会通知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补充材料或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会提讯罪犯进行核查。
  4. 评审委员会评审与公示:

    •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 评审后,会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意见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评审委员会会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 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与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 公示期满后,监狱会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将提请建议、评审意见及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同时,监狱会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监狱管理局的审核程序

对于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的减刑、假释建议,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无误后,会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再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六、后续程序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会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
  • 所有相关会议记录和材料都会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