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假释后刑期怎么算-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撤销假释后,原未执行完毕的刑期需重新执行,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撤销原因及原判刑罚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86条,若假释犯在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按时报到等),尚未构成新罪的,撤销假释后,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计算方式:剩余刑期 = 原判刑期 - 已执行刑期(含假释考验期折抵部分)。
    示例:原判5年,已执行2年后假释,考验期3年。若假释1年后因违规被撤销,则剩余刑期为5-2=3年(考验期内1年不折抵刑期)。

  2. 因重新犯罪被撤销假释
    若假释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按《刑法》第71条实行数罪并罚:

    • 先对新罪判刑(如判3年);
    • 再将新罪刑期与原判未执行刑期(原判5年-已执行2年=3年)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如合并为5年);
    • 最后减去已执行的新罪刑期(如已羁押6个月),实际执行4年6个月。
      关键点:新罪判决前已羁押的时间可折抵刑期,但假释考验期本身不折抵。
  3. 因发现漏罪被撤销假释
    若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未处理,撤销假释后,按《刑法》第70条先并后减:

    • 先对漏罪判刑(如判2年);
    • 再与原判刑期合并(如原判5年+漏罪2年=7年);
    • 最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如已执行2年),实际执行5年。
      注意:若漏罪与原判属同种罪行,可能不并罚,而是直接加重原判刑罚。

特殊情形:

  • 若假释考验期已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即使发现漏罪或新罪,也不再撤销假释,但可能另案处理(如漏罪按审判监督程序追诉)。
  • 假释考验期内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最后合并执行。

建议:
假释考验期内务必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避免重新犯罪或漏罪风险。若涉及具体刑期计算或程序问题,可进一步提供案件细节(如原判刑期、已执行时间、违规或犯罪情节等),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