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后 转走他人账户财产构成什么-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1. 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抢劫为目的,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这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就包括“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所以仅就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这一行为,就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2. 转走他人账户财产行为的定性:
    • 若转走财产行为是在抢劫当场实施:此时转走他人账户财产的行为可视为抢劫行为的一部分,是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手段的延续,仍然以抢劫罪一罪论处,但会结合抢劫的金额、情节等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例如,抢劫过程中迫使被害人说出账户密码,当场将账户内财产转走,这种情况下整体认定为抢劫罪。
    • 若转走财产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后实施: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因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又单独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账户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抢劫完成后,过了一段时间又通过其他手段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并转走财产,就应当分别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