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跟第三十一条的区别-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三十一条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各自规范的内容和侧重点不同。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对比: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侧重点

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这些单位需要:

  •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客户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防范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 异常监测与处置: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发现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侧重点:第二十五条更侧重于从源头预防的角度,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与侧重点

第三十一条则主要规定了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出境方面的限制。具体来说:

  • 出境限制: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侧重点:第三十一条更侧重于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的出境限制,旨在防止其再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保护国内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比总结

  1. 规范对象不同:第二十五条规范的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第三十一条规范的是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内容侧重点不同:第二十五条侧重于源头预防,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第三十一条侧重于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员的出境限制。
  3. 法律后果不同: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违反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可能面临不准出境等限制措施。

建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涉嫌犯罪的人员,都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