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立案标准-吴斌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与功能标准

  1. 违法所得与经济损失:

    •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且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供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供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到五人次以上的,也构成立案标准。这里的“供他人实施”指的是提供程序、工具给他人,使其能够利用这些工具进行非法侵入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 明知他人用于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

    • 明知他人用于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而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网络金融服务安全保护的特别重视。

二、特定类型程序、工具的提供

  1. 专门性程序、工具:

    •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的,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被用于非法活动,即构成立案标准。
  2. 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程序、工具:

    • 提供能够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程序、工具,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获取系统数据或控制系统的,也属于立案范围。这类程序、工具通常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严重后果标准

  1. 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

    • 提供的程序、工具被用于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构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同样属于严重后果,满足立案标准。
  3. 其他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如果提供的程序、工具导致了其他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也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甲开发了一款专门用于绕过某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机制的程序,并将其提供给乙、丙、丁等多人使用,使他们可以非法侵入该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在此案例中,甲的行为满足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以及“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立案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甲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进行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上述立案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以及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