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算不算虚假诉讼罪-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行政纠纷

结论: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捏造事实:即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以提起诉讼。
  2. 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公证等行为,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3.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虚假诉讼罪的危害结果,要求行为必须对司法秩序造成妨害,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二、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与典型的民事虚假诉讼在诉讼类型上有所不同,但如果满足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可能构成该罪。具体来说:

  1. 捏造事实:原被告可能通过虚构行政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不存在的行政争议。
  2. 提起行政诉讼:以捏造的事实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通过司法程序达到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还可能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财产权、名誉权等。

三、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虽然直接针对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罪的案例可能相对较少,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只要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发生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四、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案外人:如果发现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存在互相串通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2. 对于原被告: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来说,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该罪的。因此,建议各方在行政诉讼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诉讼,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