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留存有规定吗-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经济纠纷

关于现金留存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是对该条例中关于现金留存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即开户单位),都必须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这是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关于现金留存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 开户银行会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其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 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2. 现金收支的管理:

    •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时,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3. 现金使用的范围:

    • 开户单位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如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 结算起点目前定为1000元,超过此限额的支出,除特定情况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 违规行为的处罚:

    • 如果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者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开户银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现金留存是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涉及到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现金收支的管理、现金使用的范围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并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因此,各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现金的合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