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要写局长名字吗-薛志明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刑事辩护

在撰写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时,被申请人一般不需要写局长的个人名字,而是应当写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以下是详细解释:

  1. 被申请人确定的原则:

    •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这个行政机关就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 复议申请书应当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而非机关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2. 为何不写局长名字:

    • 局长作为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其个人并不直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而不是针对个人。
    • 写明公安机关的名称可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便于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3. 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 除了正确写明被申请人(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外,复议申请书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关键内容。
    •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详细阐述申请人认为不予立案决定错误或不当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支持。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提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例如,在阐述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过程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成为被申请人。
    • 在任何情况下,复议申请书的被申请人都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

建议:在撰写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时,务必确保被申请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不确定如何撰写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