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能否当户主,需分情况讨论: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符合当地政策条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政策,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仍属于原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其符合当地关于“户主”的认定条件(如独立立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承担家庭生产经营责任等),可以成为户主。例如,部分地区允许以女性为户主单独承包土地,但需满足“无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等条件。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若外嫁女将户籍迁入配偶所在村集体,则需根据配偶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政策确定权利。若配偶所在地允许其以新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且其符合户主认定条件(如独立立户、承担家庭责任等),可以成为新家庭的户主。但需注意,原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收回其原承包地(除非当地政策允许“双份承包”)。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但实际未在原集体生活
部分地区政策可能要求户主需实际参与集体生产经营或居住。若外嫁女长期外出且未履行集体义务,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影响其户主资格认定。此时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如是否要求户主必须“常驻”或“参与集体事务”等。
关键提示: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提供具体地区或案件细节,我将结合地方性法规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