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成立合作社时,法人由合作社章程规定,通常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是村集体负责人、合作社成员或其他人选,具体取决于合作社的设立安排和成员意愿。
法人的定义与合作社的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作社的“法人”即其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合作社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 章程规定:合作社的章程是设立合作社的基本文件,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规则(如选举方式、任期等)。
- 成员大会选举:通常由合作社成员大会从成员中选举产生,候选人可以是村集体负责人、合作社发起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
- 特殊情形:若村集体作为主要出资人或控制方,可能推举其代表(如村主任、村书记)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符合合作社章程和法律程序。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要求
- 需为合作社成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法律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经济犯罪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等)。
实务建议
- 明确章程条款:在设立合作社时,务必在章程中清晰约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和职责,避免后续纠纷。
- 权责对等:法定代表人虽代表合作社,但重大决策需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避免个人滥用权力。
- 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影响合作社对外活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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