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保管受贿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侯和林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帮助他人保管受贿财物,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

  1. 事前通谋:

    • 如果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之前,与其通谋,承诺为其保管受贿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的共同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A与行为人B商议,由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B负责保管这些财物。事后,A确实收受了财物,并交由B保管。此时,B因与A事前通谋,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事中参与:

    • 即使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但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过程中,明知其正在受贿而为其提供保管财物的帮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对受贿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A在收受他人财物时,行为人B在场并明知A正在受贿,仍主动提出为A保管这些财物。A同意后,B将财物带走保管。此时,B因在事中参与了受贿行为,并提供了保管财物的帮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二、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形

  1. 事后单纯保管:

    • 如果行为人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完成后,才得知其受贿的事实,并出于某种原因(如友情、亲情等)为其保管财物,且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参与受贿的共谋或提供其他帮助,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A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告知行为人B。数日后,A因担心被发现,将财物交给B保管,并告知了财物来源。B虽知情,但未从中获取利益,也未参与A的受贿行为。此时,B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缺乏共同故意:

    • 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保管了受贿财物,但对其来源并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举例:国家工作人员A将受贿所得财物存放在行为人B的家中,但未告知B财物来源。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管了这些财物。此时,B因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拒绝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如果因工作原因需要接触他人财物,应确保财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及时上交或妥善处理。
  • 对于保管人:在接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时,应仔细询问财物来源和性质。如果发现财物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拒绝保管并报告相关部门。如果已经保管了受贿财物,应尽快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上交财物,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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