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与串标区别-刘莹莹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合同纠纷

围标与串标在招投标领域中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法律后果上。以下是对这两种行为的详细解析:

一、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

  1. 围标:

    • 行为主体:主要是投标人之间。
    • 行为方式: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轮流坐庄、陪标、联合抵制、内部竞价与补偿等手段,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意向人中标。例如,多个投标人可能事先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中标,或者一个投标人组织多个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这些陪标人并不真正参与竞争,只是制造充分竞争的假象,帮助主投标人顺利中标。
  2. 串标:

    •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投标人之间,也可以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 行为方式:
      • 投标人之间串标:与围标中的部分行为相似,如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更侧重于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以获取中标。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情况、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关键信息,或者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条件设置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例如,招标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二、法律后果

围标与串标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 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曾出现过多个投标人通过陪标方式帮助主投标人中标的情况。这些陪标人往往与主投标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他们按照主投标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甚至故意在投标文件中留下瑕疵,以制造充分竞争的假象。然而,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法律建议:对于投标人而言,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进行串通投标。同时,应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以真实、合法的竞争方式获取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应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关键信息或设置倾向性条款,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围标与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如果您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