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怎么样才算公开宣传-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刑事辩护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中,“公开宣传”的认定通常需结合宣传方式、范围及对象等要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是否向不特定对象扩散吸存信息以扩大资金来源。 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宣传方式的公开性
    若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平台)、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社交软件等向社会公开传播吸存信息,例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在街头散发印有高息承诺的传单,均属于公开宣传。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2. 宣传对象的“不特定性”
    公开宣传的关键特征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吸存信息未局限于特定群体(如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而是对公众开放。例如:

    • 向微信群内所有成员发送吸存信息(即使部分成员是亲友,但群成员整体具有不特定性);
    • 在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摊位宣传理财产品;
    • 通过口口相传方式扩散信息,且放任信息在亲友间进一步传播至不特定人群。
      例外情形:若仅向单位内部员工或特定亲友吸存,且未通过公开方式扩散,一般不认定为公开宣传(但需结合其他情节判断是否构成非吸罪)。
  3. 主观意图的“放任性”
    即使行为人未主动公开宣传,但明知信息会向不特定对象传播仍持放任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开宣传。例如:

    • 行为人向亲友宣传高息理财,并告知“可以介绍其他人参与”,导致信息通过亲友层层扩散;
    • 在社交平台发布吸存信息后未设置查看权限,任由他人转发。

实务建议:

  • 若涉及资金募集,务必严格限制宣传范围(如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避免通过公开渠道传播;
  • 保留宣传对象特定性的证据(如签署的《合格投资者确认书》),以降低法律风险;
  • 若已涉及非吸罪指控,可从宣传方式、对象范围、主观意图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例如主张宣传仅针对特定群体且未放任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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