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主要规范的是借贷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即“砍头息”)的认定及本金计算规则,核心结论是: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而非借条载明的金额。以下从法律条文、立法目的、实务应用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条文原文及字面含义
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字面理解:借条上写的金额(如借10万)通常是本金,但如果出借人实际只给了9万(扣了1万利息),法院会按9万算本金,而非借条上的10万。
二、立法目的:保护借款人权益,遏制“砍头息”乱象
“砍头息”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违规操作:出借人通过预先扣息降低实际出借资金,但要求借款人按借条金额还款,变相提高利率。例如,借10万扣1万利息,实际用款9万,但需按10万还本付息,年化利率可能从约定的10%飙升至22%(计算方式:1万利息÷9万本金≈11.1%,若期限1年则年化超22%)。
立法逻辑:通过强制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避免出借人通过“砍头息”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如原《规定》中24%/36%的利率红线),防止借款人被高息压垮。
三、实务应用: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预先扣息”
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砍头息”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未足额交付借款(如转账记录显示只收到9万,但借条写10万)。若借款人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按借条金额认定本金。
例:甲借给乙10万,借条写10万,但实际转账9万。乙若主张“砍头息”,需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若甲能证明另1万是现金交付,则本金仍按10万算。
利息计算基数: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后,利息也需以此为基数计算。若约定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如当前LPR4倍),超出部分无效。
例:实际出借9万,约定年利率24%,但LPR4倍为15.4%,则借款人仅需按15.4%支付利息(9万×15.4%=1.386万/年),而非按借条10万计算的2.4万。
特殊情形:若出借人主张“砍头息”是其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需区分性质。若费用与借款直接相关且未实际提供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砍头息”,同样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总结建议
若您遇到“砍头息”问题,需重点收集资金交付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证明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若您是出借人,应避免预先扣息,否则可能面临本金被核减的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