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于代持股的规定-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公司法虽未直接对代持股作出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代持股的合法性、协议效力、权益保护、显名条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及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代持股的合法性及协议效力

  1. 合法性基础:代持股,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明确了代持股的合法性,并确保了代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2. 协议效力:代持股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该协议即为有效。这意味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保护

  1. 权益归属: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包括请求确认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主张。

  2. 名义股东抗辩无效: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抗辩不予支持。这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不受名义股东的非法侵害。

三、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显名化,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一程序确保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及责任

  1. 处分效力: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时,若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登记或交付手续,那么受让人可能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2. 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名义股东还需承担因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而产生的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若名义股东已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

五、冒名登记股东的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不得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不予支持。这保护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冒名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建议

鉴于代持股涉及多方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建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详细约定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权益的归属、显名化的条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限制及责任等。同时,双方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双方还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代持股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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