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后,一般会在6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具体分析如下:
常规时间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意味着,从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并完成现场鉴定后,正常情况下60日内会出具书面结果。
特殊情况延长
若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病例、需要补充检查或专家会诊等情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日,即最长不超过90日。但延长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方式
鉴定结论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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