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次入职是否还需要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尽管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约定是唯一的,不受岗位变化、离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您还提到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这两份文件虽然提到了在不同岗位或工种情况下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观点,但它们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员工二次入职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在您提到的案例中,公司不应该在该员工第二次入职B岗位后再次约定试用期。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