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异常条款”的含义,这是一个涉及合同法和格式条款的重要概念,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
异常条款,又称不同寻常条款,主要指的是在格式合同中,那些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不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而是由一方(通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事先拟定,并在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纳入合同中的。
异常条款的特点:
不可预见性:相对人在签署合同时,通常无法预见到这些异常条款的存在,因为它们往往隐藏在大量的格式条款之中,或者使用了特殊、不常见的表述方式。
权利义务失衡:异常条款往往设定了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少于正常预期,或者设定的义务或负担超出了正常预期,从而在一方和另一方之间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平衡。
异常条款的法律评价:
不得订入合同:在多数法律体系中,异常条款被视为不得订入格式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要求相对人对此异常条款尽到注意义务并提出异议,否则该条款就视为订入合同,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法律规制和干预: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强势地位与附从地位之不平等性,法律对异常条款进行了规制和干预。通常,如果一条款被认定为异常条款,那么它将被视为未订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
在电子合同中的特殊考虑:
在电子合同中,由于签署方式的特殊性(如异地签署、通过软件或平台直接签署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面临更多挑战。仅仅通过勾选、弹窗等方式,并不能有效平衡缔约双方的地位。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保障相对方知悉签署的每一份电子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格式条款。
举例说明:
假设您在网上购物时,遇到一个卖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买方提交订单并付款后,合同并不立即成立,需卖方确认发货后合同才成立”。这样的条款对于买方来说就是异常条款,因为买方通常预期提交订单并付款后合同即成立。如果卖方没有以足够醒目的方式提示买方注意这一条款,并在买方提出要求时进行充分说明,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未订入合同。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异常条款”的含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