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的撰写需围绕“被扶养人身份、扶养义务人范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实际扶养需求”四个核心要素展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撰写要点如下:
一、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材料
需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的法定扶养关系,具体包括:
亲属关系证明
- 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
- 若被扶养人为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提供无其他扶养人的证明(如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独居证明、其他子女死亡证明等)。
被扶养人身份信息
- 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需注明年龄、性别、职业(如无业需标注)及居住地。
- 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扶养义务人范围及扶养能力证明
需明确扶养义务人数量及实际扶养能力,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扶养义务人数量证明
- 若被扶养人为父母,需提供子女数量证明(如户口本、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 若被扶养人为子女,需提供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如离婚判决书)。
扶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证明
- 若其他扶养义务人因残疾、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 若其他扶养义务人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三、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证明
需证明被扶养人需依赖受害人扶养,具体包括: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明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如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
- 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但需提供年龄证明。
无生活来源证明
- 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注明被扶养人未享受低保、养老金、社会救助等;
- 若被扶养人有少量收入(如打零工),需提供收入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并说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四、扶养年限及费用计算依据
需明确被扶养人需扶养的年限及费用标准,具体包括:
扶养年限计算
- 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 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费用标准依据
-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若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证据材料清单及撰写示例
证据清单示例:
- 被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年龄证明);
- 无收入来源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 扶养义务人数量证明(如子女数量证明);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消费支出标准证明(可由法院调取或自行查询统计部门数据)。
证据撰写要点:
- 所有证据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 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如村委会、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若证据为外文,需附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证据不足或计算错误,可能导致赔偿请求被驳回或减少。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的证据准备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