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提示词做的数字人发布作品是否能侵权”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提示词或数字人形象涉及他人著作权
若您使用的提示词直接复制了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如诗歌、剧本片段),或数字人形象未经授权复制了他人美术作品、3D模型等,则发布作品可能构成对他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例如,若数字人形象与某知名动漫角色高度相似,且未获得版权方授权,则属于典型侵权。
若提示词或数字人涉及他人商标权
若提示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如品牌名称、LOGO),或数字人形象、名称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且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领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例如,在数字人视频中频繁使用“某知名品牌”字样作为关键词,可能误导公众认为与该品牌存在关联。
若数字人行为涉及他人肖像权或名誉权
若数字人形象基于真实人物制作(如通过AI换脸技术),且未经该人物同意,可能侵犯其肖像权;若数字人发布的内容贬损他人名誉,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例如,将某明星形象用于数字人并发布虚假代言信息,即属违法。
若提示词或数字人涉及不正当竞争
若数字人通过模仿他人独特风格、声音等特征,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数字人刻意模仿某知名主播的语调、口头禅进行直播带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建议:
若已发生侵权争议:
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