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诉讼还是调解-李洵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诉讼调解既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又具有调解的属性,它融合了诉讼与调解的双重特征。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诉讼调解的定义与性质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从性质上看,诉讼调解既体现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又融入了调解的精神和原则,是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

二、诉讼调解与诉讼的区别

  1. 性质与参与主体

    • 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需要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强调双方协商和自愿和解。
    • 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只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加,法院仅起到居中裁判的功能。
  2. 遵循的原则

    • 诉讼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的启动、进行及协议达成均基于双方自愿,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协商。
    • 诉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以及处分原则。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裁判,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允许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且当事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 程序流程

    • 诉讼调解:程序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可在法庭内外进行,调解期限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协商进度而定,无固定期限要求。
    • 诉讼:程序严格,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宣判等环节,审理期限根据案件类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4. 法律效力

    • 诉讼调解: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同等,可强制执行。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申请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 诉讼:判决书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最终认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启动二审;认为生效判决有误可申请再审。

三、诉讼调解的特点与意义

  1. 特点

    • 自愿性:诉讼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法院不能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 平等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的表达权和协商权。
    • 合法性: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终结性:一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诉讼程序的终结。
  2. 意义

    •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 实现司法公正:诉讼调解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互谅互让,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诉讼调解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四、实际应用中的选择

在实际应用中,选择诉讼调解还是诉讼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寻求和解,且争议事项适合通过调解解决,那么诉讼调解是一个高效、和谐的选择。如果争议事项复杂、需要明确法律判断,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诉讼则更适合用于解决争议。

总结来看,诉讼调解既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又具有调解的属性。它融合了诉讼与调解的双重特征,在实际应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您在诉讼调解或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