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投标人之间工商备案联络员相同这一情况,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围串标行为,但可作为怀疑围串标的线索之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从认定围串标的一般标准来看
围串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通常认定围串标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串通、操纵投标报价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常见的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工商备案联络员相同与围串标认定的关系
工商备案联络员主要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之间的联络工作,其信息相同并不必然意味着投标人之间存在围串标行为。有可能只是巧合,或者企业在工商备案时使用了相同的人员来处理相关事务,而与投标活动本身并无关联。然而,如果结合其他证据,发现存在上述围串标的常见情形,那么工商备案联络员相同这一情况就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一步支持围串标的认定。例如,在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同时,又发现它们的工商备案联络员相同,这就增加了围串标的可能性。
实务建议
如果发现投标人之间工商备案联络员相同,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展开调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投标文件、投标过程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围串标行为。对于投标人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可能引起围串标嫌疑的行为,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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