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退养人员(这里主要指的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规定,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来执行。以下是对该办法中关于退养人员待遇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二、病残津贴的月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
-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 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 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三、病残津贴的资金来源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病残津贴的申请与发放
-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时,需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 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五、病残津贴的停发与调整
-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六、其他相关规定
-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该结论1年内有效。
综上所述,企业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待遇规定主要围绕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月标准、资金来源、申请与发放、停发与调整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展开。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