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知识产权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颁布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于1995年11月2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特征。例如,某企业的独特生产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均可视为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多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如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或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恶意行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

  1. 监督检查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资料等措施。
  2. 处罚措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还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侵权人返还或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和产品。

五、损害赔偿与权利救济

权利人因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应当严格保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受进一步泄露。

六、企业保护建议

  1. 完善保密制度:制定保密政策,明确保密范围与员工义务;
  2. 签署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
  3. 物理与技术防护:限制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监控敏感区域;
  4.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意识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
  5. 及时维权:发现侵权后立即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总结:《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若您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