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外嫁女在二轮承包中能否分到地,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看其是否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仍履行村民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司法实践,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外嫁女若户籍未迁出原村集体,且仍履行村民义务(如参加村集体活动、缴纳相关费用等),通常仍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时,其有权参与二轮承包并分得土地,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可依法继续承包或重新分配土地。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
若外嫁女将户籍迁入配偶所在村集体,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根据“一户一地”原则,其原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可能被收回或不再分配。但若新居住地未分配土地,原村集体不得剥夺其土地权益,需根据当地政策协调解决。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但长期未履行村民义务
部分地区规定,若外嫁女长期不在原村集体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如未缴纳农业税费、未参与村集体事务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从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时,其可能无法参与二轮承包或分得土地,但需结合具体村规民约和地方政策判断。
地方政策与村规民约的差异
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通过村规民约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外嫁女不参与土地分配”)。但此类规定若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冲突,则无效。外嫁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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